新乡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公积金提取材料:
1、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证)原件。
2、规划、土地、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手续原件(以发证时间为准五年内提取一次)。
3、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鉴定报告(损坏程度严重以上的)原件。
4、提取人建造、翻建、大修支出费用发票原件。
5、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6、提取人Ⅰ类借记卡原件(限中行、工行、邮储、建行卡)。
7、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父母、子女参与提取的,需提供婚姻、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8、委托代理人办理提取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及委托书。
注:1、提取人必须到现场办理业务并签字,如无法到场的,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
2、提取总额不超过支出费用发票总额。
3、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业务的职工,不再受理其同一套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