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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核定度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18 13:46: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新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乡住房公共基金缴存比例,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核定度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

内容简介

各缴存单位:根据国务院、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7】104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顺利完成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核定工作,特

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7】104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顺利完成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核定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办理时间

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调整时间为7月2日-7月31日(委托收款企业需在扣划日之前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新的缴存基数和比例从7月份开始执行。单位7月已按原基数缴款的,不再办理基数调整。

二、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范围应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准,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合计组成。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标准计算。

三、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上下限标准

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7】104号)文件规定:“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本市(县)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缴存比例为12%,最低缴存比例为5%。”

按市统计局公布的社平工资标准,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15877元;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2018】9号)文件规定,我市缴存基数最低限额为市区1900元;辉县市、新乡县1700元;卫辉市、获嘉县、原阳县、封丘县、延津县1500元。

四、窗口办理需要提交的材料:

1、缴存基数调整所需材料:

(1)《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批量导入版),报送电子文档和一份纸质文档加盖单位公章。(2)单位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

2、缴存比例调整所需材料:

(1)《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表》(批量导入版),报送一份纸质文档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

注:表格可登录中心网站在“表格下载”栏下载;单位只调整缴存基数(或比例),只填报缴存基数(或比例)调整表;单位既调整缴存比例又调整缴存基数的,需同时填报上述两个表格,先办理调整缴存比例业务再办理调整缴存基数业务,在缴存基数调整表中应填写调整后的比例。

五、办理方式

住房公积金缴存至6月份的单位,在未缴存7月份住房公积金之前,可申请调整缴存基数和比例,办理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后再办理7月份人员增加手续。

(一)窗口办理

开通CA版网厅的缴存单位,可在所属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办理。登录单位网厅(非CA版)在“查询打印”—“职工信息查询”中导出正常状态的职工信息,填入《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批量导入版)对应栏中,在“调整后个人缴存基数”栏中如实填写职工新缴存基数,填报的《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批量导入版)中职工人数应与系统中单位正常缴存人数相符。

(二)网厅办理

已开通CA版网厅的缴存单位,可在网上申报,选择当月汇缴—当月有变化—基数调整清册。点击导出可调基人员,在页面左下角显示《单位(2001234)批量调基》表,下载后在此表中录入职工新工资基数(此表中人员数量、姓名和身份证号不可更改),新基数填写确认无误后,在“基数调整清册”中点击文件导入,保存后信息无显示错误提示即可提交(提交期间系统不可关闭,一定要等待直到系统提示成功),系统提示成功即完成基数调整业务。

注意:基数调整提交即生效,不可更改。如需变更比例的,先变更比例,再调整基数。

六、有关要求

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和比例每年核定一次,不能重复申报, 当年不申请调整缴存基数和比例的单位,仍按原基数和比例执行。

2、缴存基数调整前,各单位应先核对职工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并处理历史挂账。手机号码可通过单位网厅“信息维护”修改。(此项非常重要,信息错误会影响单位和职工业务办理和接收短信,请单位经办人员认真核对)。

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核定工作,事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落实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应如实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申报前将拟申报的缴存基数和比例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单位职工无异议后,方可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