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7】104号)文件规定:“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本市(县)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缴存比例为12%,最低缴存比例为5%。”
按市统计局公布的社平工资标准,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15877元;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2018】9号)文件规定,我市缴存基数最低限额为市区1900元;辉县市、新乡县1700元;卫辉市、获嘉县、原阳县、封丘县、延津县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