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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职工“在就业地缴存 在户籍地贷款”说明

发布时间:2023-08-17 08:47:05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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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为积极做好职工“在就业地缴存,在户籍地贷款”工作,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豫政办【2015】48号)文件精神,现作如下说明。一、在就业地缴存在户籍

为积极做好职工“在就业地缴存,在户籍地贷款”工作,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豫政办【2015】48号)文件精神,现作如下说明。

一、在就业地缴存在户籍地贷款

是指本省内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地新乡市或市辖县(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以在其户籍地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并同意用所购房产做(预)抵押担保。

二、对新迁入新乡市或市辖县(市)户口的职工在户籍

地贷款的认定

户口迁入新乡市或市辖县(市)的登记日期在前,所购

商品自住房合同备案登记日期在后,或者购买二手住房的契税票日期在后,均可以在其户籍地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在就业地出具的缴存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

(一)能够证明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低于6个月;

(二)包括职工缴存工资基数、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等重要信息;

(三)盖出具证明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自证明出具之日起有效期为10个工作日。

四、借款人的设定

职工和配偶一方符合贷款条件的,由符合贷款条件的一方为借款人;职工和配偶双方符合贷款条件的,可选择由任意一方为借款人,贷款申请受理后不再变更。

五、贷款金额

职工和配偶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依照新乡市现行贷款金额计算方法,按双方测算贷款金额。

六、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按照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上公布的4种不同贷款情况,提供相应的贷款证明材料。借款人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出具的缴存证明,按本说明第三条提供。

七、担保

不具备按揭贷款担保条件的,借款人可以选择以下任意

一种担保方式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一)选用其他现房产作抵押担保

贷款前期选用其他现房产作抵押担保的,抵押物应为户籍地的房产。

(二)选用自然人担保

贷款前期选用自然人担保的,自然担保人应在新乡市或市辖县(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转移接续),且符合新乡市现行《贷款须知》中自然保证人的担保条件。

八、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