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3、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4、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区住房保障部门。
5、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委托各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困难程度、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发放《新乡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认定通知书》并向社会公开。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