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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为安装电动(燃油)二(三)轮车标识牌处罚规定

发布时间:2022-11-22 12:39: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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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电动二(三)轮、低速电动四轮车等车辆凡是存在私自加装遮阳棚(伞)等违法装置上道路行驶,且驾驶人无法提供车辆出厂时原始状态证明的,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将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未悬挂机动车号

电动二(三)轮、低速电动四轮车等车辆凡是存在私自加装遮阳棚(伞)等违法装置上道路行驶,且驾驶人无法提供车辆出厂时原始状态证明的,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交管部门将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燃油二(三)轮车和低速电动四轮车上道路行驶,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驾驶人处以驾驶证记9分、罚款200元、并扣留机动车的处罚。对驾驶上述车辆未持有与所驾车辆类型相符合的驾驶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对驾驶人处以驾驶证记9分、罚款200至2000元、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对于驾驶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上述车辆上道路行驶的,交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对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对驾驶人处以200至20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无证驾驶的驾驶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一百条之规定,对驾驶人处以400至4000元罚款,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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