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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关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在市、县两级定点零售药店互通使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27 10:24: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药店,零售,定点,医保,新乡市,人员,通知,本级,新乡关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在市、县两级定点零售药店互通使用的通知

内容简介

新乡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在市、县两级定点零售药店互通使用的通知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保障我市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的购药需求,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乡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

新乡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在市、县两级定点

零售药店互通使用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我市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的购药需求,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乡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2021)31号)要求,决定新乡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在市、县两级定点零售药店互通使用。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实施市本级(下同)、县(市)(不含长垣市,下同)零售药店医保定点互认。

二、市本级、县(市)参保人员可使用医保个人账户在全市范围内任一定点零售药店刷卡购药。

三、市本级、县(市)医保部门要按照定点零售药店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和稽核检查。

四、市医保中心要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调整,优化完善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

五、本通知从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