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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发布时间:2023-01-05 00:33: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新乡医保,医保新乡,新乡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内容简介

城镇居民一、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起付标准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住院次数起付标准: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

城镇居民

一、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

住院次数起付标准: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

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

(1)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

(2)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保基金支付60%,个人承担40%;

(3)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承担50%

外转就医:医保基金按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结算。

二、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不设最低起付标准

普通门诊:报销比例为60%,最高报销限额为300元

特殊门诊:医保基金报销50%

3、门诊紧急治疗后住院: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医保基金支付50%